日前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布通告,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。在今年4月1日正式落地的深化增值税革新摆设中,划定主营业务为邮政、电信、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,按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,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停止2021年底。新划定的出台,使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的这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码,抵减比例从10%提高到了15%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87号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通告如下:一、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15%政策)。二、本通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%的纳税人。生活服务的详细规模根据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
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(谋划期不满12个月的,根据实际谋划期的销售额)切合上述划定条件的,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切合上述划定条件的,自挂号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后,当年内不再调整,以后年度是否适用,凭据上年度销售额盘算确定。三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根据现行划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根据15%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划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
盘算公式如下: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=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×15%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-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四、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根据《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)等有关划定执行。特此通告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9月30日泉源:国家税务总局责任编辑:张越 (010)6193007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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